村改居实施意见

更新于:2021年05月11日 行政公文 > 范文 > 意见 >

  村改居就是农村户口改为居民户口的行为,也就是所谓的‘农转非’,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或社区委员会。

村改居实施意见范文篇一

  我市“村改居”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村改居”是在我国现行城乡两元体制下,加快中小城市扩张、加速近郊农村向城市融合的重要手段。由于涉及到城乡体制转换、集体资产改制等重要问题,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在当前缺乏成熟经验、没有成套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村改居”工作的推进难度较大。从理论上说,“村改居”应该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从经济结构、村民就业方式和文化生活需求等发展到城镇水平或者接近城镇水平的条件下,自身产生了从政治体制到经济体制都渴望变革过度到城镇社区的需求,政府因而取消原来已不适应需要的行政村建制,设立社区。然而我市的情况有着与众不同的地方,我们面积少、农业比重低的现状决定了我们开展“村改居”工作有着特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2003年末市政府统计数据来看,我市共有农村人口约58.02万人,占总人口141.76万人的40.93%;而从同一时期我市各产业的从业人员分配情况来看,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为20.48万,仅占总从业人数112.30万的18.24%,农业户口比例和农业从业人口比例存在着巨大的冲突,“村改居”工作势在必行。但是从目前我市“村改居”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推进的步伐比较超前。我市“村改居”工作是从2003年初拉开序幕的,2003年6月市政府下达了厦府〔2003〕148号《关于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农村实施“村改居”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各区即以此为依据积极开展“村改居”工作,于是各村根据政府文件要求先行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完成“换牌”后再开始考虑解决解决经济体制问题。这样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加快了,经济基础却未能平稳过渡,在集体资产改制等方面遇到了许多复杂的问题。目前岛内21个行政村已全部完成了撤消村建制和设立社区的工作,岛外集美区等也有部分村完成“村改居”的换牌。总的来说,到目前为止,我市“村改居”工作已经迈开了较大的一步,但也面临重重阻碍,集中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一、“村改居”工作缺乏全市统一的专门领导机构指导开展各项工作。

  当前我市“村改居”工作主要由各区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市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于其他的政务较多,各区在这个方面的工作实际上也都下放到镇(街道)具体实施运作,在指导上明显的力度不够。参与这项工作的一些市相关职能部门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还没有完成“村改居”的岛外村庄上,而对已经完成改制的社区基本没有再进行统一的指导和工作安排。“村改居”后各社区怎样适应新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我们一些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这块工作的指导太少了,好象换完牌子就算是完成改制工作,接下来具体的工作指导就不是他们的事了。此外,市委、市政府对“村改居”的宣传力度方面也不够,没能及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村改居”的宣传,村民思想观念转变不过来,几千年积累的小农意识使他们对市委、市政府的许多工作不理解,对方针、政策的了解也往往比较片面,这使“村改居”工作的开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阻力。

  二、“村改居”工作完成后管理体制运行不顺畅。

  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我市完成“村改居”工作的新建社区,缺乏实质性举措,运行机制基本还按原来的村“两委”体制。大多数改制后的社区认为,“村改居”对他们来说,跟原来没有什么大的分别,不同的只是挂着的牌子从“村委会”换成了“居委会”,而运作方式仍然照旧,平时的工作安排、落实,重大事情的决策等,还都依照原来的办法通过“两委”讨论进行。新社区职责不清,功能模糊,社区服务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混乱,“社区”不象“社区”,“村庄”不象“村庄”,“经济组织”不象“经济组织”。此外各社区之间明显保留原来的各自为政,与我们在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社会资源共享等方面的需要不协调,对社区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许多新社区居民认为,“村改居”总的来说没有让他们享受到改制工作应该带来的条件改善,倒是现在冠以居委会的名称之后,增加了不少工作,使他们的负担加重。

  三、集体资产改制工作是当前“村改居”工作面临的最大障碍。

  由于涉及到原村民的实际利益和今后的收益分配及发展等重大问题,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又没有出台统一的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目前全市的“村改居”工作在这个最重要的环节都“卡壳”了。市政府于年初下发了厦府〔2004〕5号批转市体改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村改居”中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然而该文件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许多村民认为它只有一个框架性的宏观意见,可操作性不强。此外,村集体资产如何进行体制改革这一重要工作,市委、市政府也没有指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落实,而是只有一个总的指导思想,逐级向下安排,且提供的几种改制方式都不太符合农村实际,村民觉得难以按这些模式开展。街道和社区的具体工作人员面对复杂的矛盾就更难以拿出改制的具体方案,一方面受专业技术知识的限制,另一方面因为各村情况相差太远,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基本上是“一村一政”,对户籍迁移、生老病死、计生优惠政策、“出嫁女”权限界定等等关键问题意见难以统一,使集体资产量化遇到极大的麻烦,股东资格界定难以进行,而股东界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又可能影响稳定大局,因此都觉得非常棘手。此外,就算集体资产量化问题解决了,这些资产又该怎么处理?如果全部以钱物的方式分配了,无异于“杀鸡取卵”,村民以后的生活出路怎么办?如果成立一个经营性经济组织,村民们又对谁来经营管理这个经济组织才能放心?而且,要是以企业的形式存在,所得税等税费支出是“村改居”之前所没有的,因为按文件规定,村委会的经济组织可以免征所得税,现在如果要从集体资产中增加这块支出,村民们一时也难以接受。种种复杂情况使得集体资产改制工作成为“村改居”改革到位遇到的真正“瓶颈”,根本无法按照文件要求在2003年底完成。http://www.xiezuoyi.com/

  四、“村改居”让原“村民”就业更加困难。

  随着“村改居”工作的逐步推进,岛内的工厂逐步外移,“禁猪令”、“禁渔令”等各项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而颁布的政策法规使原来的“村民”就业更加困难,养殖不允许,耕田没有地,现在身份的置换又使他们到工厂打工也变得更加困难——因为所在地的企业在招工的时候都会认真看看,应聘人员是不是“村改居”的居民,如果是则委婉拒绝,因为“村改居”后,居民的身份已经不再是“农民工”的身份了,如果录用他们,就得按城镇居民的身份来对待,那么企业为他们付出的保险等福利费用将会是“农民工”的三倍以上,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来考虑,企业当然会毫不犹豫的说“不”!市委、市政府于2003年4月曾经联合下发厦委〔2003〕22号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就业提供了相当多的政策倾斜,然而“村改居”后这些“村民”已变成了“居民”,就不能再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此外,失地“居民”的就业依然是需要解决的大问题,在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后,生计成了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一直以耕地为基础生存方式的他们一时难以适应转化成了“居民”身份的生存方式,没有文化,没有技术,他们缺乏在城市竞争就业和生存的基本技能,如果仅仅靠“低保”维持生存,那么他们将不可避免的沦为新的“城市贫民”,给我们的城市增加沉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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