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实施意见

更新于:2021年05月11日 行政公文 > 范文 > 意见 >

  (三)总结验收阶段“村改居”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对改制中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入档。及时开展对“村改居”工作的自查自纠,对不规范的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对“村改居”后的各项工作搞好规范完善。四、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程序操作。“村改居”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严格程序,认真操作。从准备工作到全面铺开,都要严格把关,一环紧扣一环。既要掌握政策,严格程序,又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坚持上下结合,稳步推进。(二)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确保“村改居”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村改居”过程中,要注意稳定干部队伍,村“两委”班子成员暂不调整变动,确需调整的可在以后换届时依法按程序进行

村改居实施意见范文篇三

  关于推进“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快我区“村改居”工作,推进农村全面城市化进程,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十二五”是我区加快农村全面城市化、实现城市转型提升的关键时期。“村改居”是推进农村全面城市化的重要内容,抓好“村改居”工作,对于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街区、各行政村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村改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全面提升我区城市化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主题,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为目标,以缩小城乡差距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核心,坚持“立足全区、科学统筹、梯次推进、先急后缓”的推进策略,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原则要求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的原则。“村改居”工作必须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街区党委、村居党支部要充分发挥能动性,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坚持依法办事,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程序和步骤组织实施。

  二是坚持村民民主自治原则。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项决策,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各项民主决策充分体现民意。

  三是坚持为民谋利原则。“村改居”过程中,各项政策要体现民本取向,最大限度的惠民利民便民。同时,适当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居民逐步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四是坚持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原则。严格掌握“村改居”的条件和标准,成熟一批,改革一批,稳步推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目标任务

  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深化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区管理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帮助居民充分就业,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质量,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居住社区化、资产股份化、就业非农化、福利社保化、服务公共化”。

  五、政策把握

  (一)关于“村改居”的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行政村,应实施“村改居”:

  1、村集体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完毕或虽未征收完毕,但人均耕地已无法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的;

  2、位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

  3、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农民不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二)关于“村改居”的过渡期限

  为保障“村改居”工作平稳推进,设置五年过渡期,过渡期自管委会批复各行政村“村改居”改制方案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的政策取向坚持“从旧兼从惠”的原则,即选取并执行城乡政策最有利于保障居民利益的政策;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政策一律按城市居民标准执行。

  (三)关于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

  坚持“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保障群众基本权益”的原则,建立产权清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的新型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体制。

  1、清产核资。全面清查核实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集体资产收益及集体债务等,并按程序进行登记造册,界定权属,明确产权关系。

  原则上,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应先固化,确定权属,变现后纳入总股本,再行分配。对村集体土地的处置要按照现行政策分类处理,旧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剩余土地纳入政府统一管理或由政府储备。村土地资源的清产核资,先由土地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同时要对各类房屋按照GJ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联合办学的学校资产不纳入改制资产,但要明晰产权。属于集体的各种债权计入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属于原村委会的债务要认真核实,弄清各种负债的构成和真实性,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

  对集体资产不能抵偿债务的,即“负债村”,要对集体资产或债务进行固化,先确定股东资格,明确享有配股权人员范围,不量化配股,也不量化股值,待集体经济发展后,经民主程序再决定划分和量化工作。

  街道、发展区经营管理部门或相应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指导,清产核资具体业务由改制村村委会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费用由各村承担。街区要成立由社区干部、村(居)民代表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协助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后,各社区要将结果报街道、发展区经营管理部门或相应的工作机构审核,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

  2、界定股东资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村情村况,根据户籍、土地承包关系、婚嫁习俗、人口流动特点等状况,明确享受集体收益的村民数量。对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计划生育超生子女、户口关系尚未明确的出嫁或入赘人员,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人员股东资格的界定必须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根据GJ法律和有关政策民主讨论决定。股东资格经民主会议确定后,张榜公布,并进行固化,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政策,维护社会稳定。

  3、设置股权。以清产核资后确认的净资产为总股本金,结合股东数量,合理确定集体与个人利益分配比例。个人股实行“一人一股”,其权益属于股东个人,产权转移关系受法律保护,股权可继承。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村改居”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可以通过继承或募集的方式成为新股东。对个人抽资退股、股权转让等行为,要有明确的管理措施。

  4、规范管理机制。支持村民发展股份制公司,以推行公司制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形式,即由村民出资,组成股东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基本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制度、监督制度,规范集体资产运营,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关于农村户籍人口清理和证件簿册标注工作

  由公安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街区、村(居)和计生部门对农村户籍人口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摸清空挂户、下落不明、被判处刑罚或劳教、应征入伍、无户口、出生未落户以及违反计生政策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基本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户籍管理措施。同时,公安机关要按照“村改居”后各居民委员会的规范名称及现有居民住宅情况分期分批完成微机登记信息修改、居民户口簿注改、居民身份证换发和门楼牌编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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