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协议书

更新于:2022年11月26日 协议书

  一、 三方共同遵守条款:

  1.三方必须严格执行GJ及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定及管理办法,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三方均有对安全隐患及违章操作有监督和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3.电动吊蓝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不得违章作业,电动吊蓝使用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三方一切工作均以安全第一为出发点。当三方工作中发生矛盾时具体问题由三方协调解决,但一切问题的解决均应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

  二、承租方责任及义务:

  1.承租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京建法字1号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补充》,京建施〔20xx〕1号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中有关条款。

  2.承租方应对租赁方及使用方提出安全要求,并监督执行。

  3.承租方应满足租赁方及使用方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要求。

  4.承租方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挥违章作业。

  5.承租方对违章作业、违反岗位责任制及各级安全管理规定有处罚权力、批评权和建议辞退权。

  6.当事故发生后承租方有义务协调处理。

  三、租赁方责任及义务

  1.租赁方提供的电动吊蓝必须是在北京市建委建档经检测合格的。

  2.租赁方必须派专业人员对使用中的吊蓝进行维修、维护等跟踪服务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3.租赁方在使用电动吊蓝前要对使用人员进行吊蓝正确使用的安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由租赁方统一颁发临时上岗证。

  4.租赁方必须派专业人员对电动吊蓝使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电动吊蓝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电动吊蓝设备本身的问题造成使用人员的伤残事故的赔偿,以及给租赁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均由租赁方负责。

  四、使用方责任及义务

  1.电动吊蓝使用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随意动用吊蓝。

  2.电动吊蓝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认各部位无问题时方可进行作业。(按检查表进行检查)

  3.电动吊蓝使用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正确操作。

  4.电动吊蓝严禁超载,必须按额定载荷使用。不准将吊蓝做为运输工具垂直运输物品。

  5.电动吊蓝任何一部位有故障均不得使用,应请专业人员维修,使用人员不得自行拆改任何部位及带病运行。

  6.电动吊蓝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员不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操作,使用方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人员伤、残事故和经济损失等由电动吊拦使用方负责。

  五、事故处理

  1.由于租赁方机械故障造成的一切事故由租赁方参照GJ现行有关标准给予承租方一次性经济补偿。

  2.由于使用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使用方参照现行规定处理并负责操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全部经济补偿。

  3.无证操作或未经租赁方和租赁方同意私自使用电动吊蓝,发生一切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使用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本协议与GJ、北京市相关规定抵触时应按照GJ、北京市现行规定实施。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承租方、租赁方、使用方各执一份。

  三方签字之日起到电动吊蓝全部退场这段时间有效。

  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租方(盖章) 租赁方(盖章)适用方(盖章)

  签字人:签字人: 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协议书 篇4

  为了切实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xx]0446号)文件精神,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结合当前施工安全实际对北京花园商贸批发交易大楼工程提出如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强化施工安全生产,落实建设各方责任

  1、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系统,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办理有关申请批准手续,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标准的重点监督,施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参建各方行为管理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以GJ和本市的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建设单位要求缩短工期的,必须明确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和措施费用。

  2、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燃气、自来水、排水等地下管线资料,应提供而未提供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

  3、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依法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施工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到位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内容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蒸申请表中签字。

  4、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存在施工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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